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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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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1-16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点击: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我市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见附件)已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共23项,与《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一致。

  根据清理规范原则“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各相关单位要立即清退返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以各种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88908890”热线接受投诉举报。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区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公开收取清单内涉企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可登陆部门网站查询、了解掌握涉企保证金收取依据、收取比例、返还时间等情况。

  附件: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19年1月5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处 李宝全 陈亮;联系电话:8360578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