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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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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2-06  来源:天津科技网  点击:

各区科委,滨海新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科技局,各科技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我委将优先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三、请各区科委、功能区科技局详细摸清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现状,加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评价工作培训,主动与企业做好对接,积极做好评价服务,配合税务机关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年底我委将对开展评价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全年受理企业注册,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各区科委、功能区科技局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我委将统筹安排入库公示和公告的批次、时间。

  五、为了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有关精神,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及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

  六、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服务,今年下半年,市科委将组织各区科委、功能区科技局开展已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工作。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请各区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探索精准扶持新政策、新服务,努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力量。

  联系人:李青

  联系电话:58832963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