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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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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1-10  来源:天津科技网  点击:

  一、政策修订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简称《通知》)要求,将技先认定推广至全国,各地方需在2017年底出台省一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本次通知要求,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分为12条,规定了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机构及认定机构办公室的职责,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中介机构的条件与职责,专家条件与职责,经认定的技先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技先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以及对已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等,基本认定条件和税收优惠条件执行国家政策仍保持不变。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4〕20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按照《通知》规定,新《管理办法》不设有效期,最终以国家政策为准。在新办法中规定了技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经认定三年后需要进行重新认定。新办法在第8条中加入第2点,即:“申报企业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上进行注册,并填报上年度及本年度服务外包合同及收入信息”。为减轻企业负担,新办法在申请材料以及对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了压缩。

  三、政策问答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市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二)哪些企业适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长期为境外客户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外包的企业,如境外大公司的境内研发中心,代工机构,服务外包提供商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哪些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都包括哪些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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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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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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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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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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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什么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六)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内。无内外资限制。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后出现何种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管理办法》规定,已认定的技先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八)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遵照《通知》要求,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申报材料准备。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正一副),报送企业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汇总推荐后上报至市认定办。

  3.组织审查与认定。市认定办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形式审查通过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4),认定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公示及颁发证书。通过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对有关异议问题进行核实,属实的按认定不通过处理;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技先平台”提交至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科技部火炬中心对认定的技先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就认定的技先企业给予备案(证书)编号,备案(证书)编号由“技先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备案(证书)编号生成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公章),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持相关认定文件(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九)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都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上进行注册,按要求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线上审批通过后打印《申请表》作为申报材料的第一部分。

  2.申报企业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上进行注册,并填报上年度及本年度服务外包合同及收入信息。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1000字左右),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的各类国际资质证书。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我市具有高企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详见附件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6.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

  8.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9.选择填报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省部级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等。

  (十)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审计

  1.企业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需一并提供。已经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2.企业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按照《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一览表》中的格式,准备好企业相关财务资料。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年度总收入、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及其中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