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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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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12-26  来源:外包处  点击:

各区域服务外包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服务外包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市政府《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津政发[2007]1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快速健康发展,优化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拟对2011年度我市企业实现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予以奖励。

  一、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范围

  根据《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津商务财务[2011]13号)和《天津市服务外包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1]40号)精神,拟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出口额增量给予一定奖励,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并出口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给予一定支持。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是指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1,下同)而取得的收入。

  二、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对象与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登录并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报表。

  2、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申请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的企业,2011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申请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增量奖励的企业,要求2010和2011年两年度均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2011年度实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50万美元、且2011年较2010年增加额超过50万美元。

  三、申请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域服务外包主管政府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企业申请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申请及电子数据,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2);

  (二)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证明凭证复印件及电子数据(包括银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业务合同或服务外包总协议、服务外包工作单或工时结算单、发票、以及商务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四)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企业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申请汇总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企业记帐日期的汇率并在申报金额后备注。

  五、申请奖励资金程序

  申请奖励资金采取书面申请与网上数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管理负责。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申报材料,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报所在区域服务外包工作主管部门。

  (二)区域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审核。区域服务外包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奖励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对照审核,提出审定意见,编制本区域年度天津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4)、审定意见书(附件5)和申请报告,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财政局审定。市商务委、财政局对各区域服务外包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核查,确定支持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拨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域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以备核查,要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核审定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和申报企业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奖励资金申报情况。

  (二)申请单位和企业不得骗取、虚报、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三)申报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月底。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外包处 张新浩 58665867

  天津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忠纯 23303740

  20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