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新质生产力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更有为的政府需要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履职效率,开展政府服务外包是有效途径之一。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服务外包的高度科技特质和绿色特质使得开展政府服务外包成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实现良性互动的有效方式。开展政府服务外包对于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引导有效需求、促进服务业发展、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党政机关常态化习惯过紧日子的背景下,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业务费的支出成为各级巡视、审计、检查的重点审核内容。走访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尽管人手紧、事项多、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不敢不愿不会借力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履职能效和制约本地产业发展。在当前新质生产力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更有为的政府需要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履职效率,开展政府服务外包是有效途径之一。
一、
1.委托业务费
委托业务费是财务记账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说明,用以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委托的业务是那些属于单位工作范畴,但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完成的任务,包括专业服务费用、出版和信息传播费用、对外协作费用、其他专项服务费用。比如审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出版费、信息传播费、协作费、项目预算审核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档案整理归档费、行业统计费等。委托业务旨在利用外部专业机构的优势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2.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购买内容的一级目录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指导目录的二级目录。
3.服务外包
服务外包的定义有过多次变迁,早期定义是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达成的业务发包,发包限于本单位的非核心业务、且须基于IT交付的服务,主要是离岸服务外包和近岸服务外包。当前服务外包指专业服务供应商通过契约的方式,为组织(企业、政府、社团等)提供服务,完成组织内部现有或新增业务流程中持续投入的中间服务的经济活动。服务外包发包业务不再限于非核心业务、不再限于基于IT交付,在岸外包也成为一种重要形式。服务外包的三大类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发包方包括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接包方是具有业务经验及专业资质的服务提供商。
可见,委托业务费、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三者具有不同的定义、分类和范畴,委托业务费和服务外包是指组织与组织之间(公对公),基于合同契约发生的商业行为,组织对个人的委托或个人对个人的委托不在上述二个概念范围内。政府购买服务虽然主要发生在符合要求的组织与组织之间,但也可以发生在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个人之间。有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属于服务外包范畴,比如政府集中采购指导目录中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里的区域规划和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会计服务等。
但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购买内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服务外包的合同履约期限并无具体年数限制,有短期的一次性交付的项目,也有分阶段交付持续多年的长期项目。政府服务外包需要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管理办法的约束。政府服务外包的支出财务记账科目在委托业务费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财务记账科目可在委托业务费中,有些也可在劳务费中。
二、
1.加强政府服务购买主体各级政府机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沟通
各级政府机关是政府服务外包的购买主体,政府服务外包对接发包主体和程序等具有严格的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服务外包制度的制定主体和管理主体,对政府服务外包实施监督和检查。比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能作为政府服务外包的发包主体和承接主体。比如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融资行为、购买主体人员的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等都不得纳入政府服务外包范围。
实践中,一些业务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不熟悉,担心违反规定、程序出错引发审计问题,业务部门的不会外包引致后续不愿发包、不敢发包。因而亟需加强各级政府机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融合,业务部门充分理解和掌握开展政府服务外包的各项规定和程序,财政部门结合业务部门的反馈,动态调整购买服务的目录、服务支出的标准限额,确保政府服务外包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下合规有序开展。
2.加强政府服务外包承接主体的业财融合
政府服务外包的承接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中“具备条件的个人”之外的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些企业、社会组织和相关事业单位等对于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承接主体的业务部门在拓展政府服务外包业务合作中,需要与财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把握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的各项程序,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机关的各项采购流程。
三、
1.加强宣传开展政府服务外包的重要意义,明确相关要求
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等政府服务外包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借鉴国际有益做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竞争择优确定政府服务外包承接主体,社会能办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办,调动社会参与构建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的积极性。
2.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出标准限额,做好开展政府服务外包的经费保障
提前谋划,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将政府服务外包按预算管理要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政府服务外包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做好政府服务外包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结合市场价格、专家意见、国内外形势,运用多种估算方法科学合理制定各项购买服务的支出标准限额,结合整体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标准限额。指导接发包主体按照先有标准再有预算,依据标准限额编制预算,按照先有预算再有支出,在标准限额内落实预算执行。
四、
通过开展政府服务外包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评估考核,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坚持精打细算,把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突出购买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开展与民生改善、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相关的服务外包。政府服务外包的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流程等要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
完善政府服务发包合同条款,明确权责清单,细化量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建立由购买方、承接方、第三方构成的评审机制,按照事前确定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对承接方交付的服务项目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对外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府服务发包的重要参考。完善政府服务外包供应商库的建设,坚持优进劣出,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供应商库。